张月律师,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事务专业,系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业务领域:婚姻家庭,交通事故,损害赔偿,债权债务,劳动争议,刑事辩护,非诉业务。具有教育,心理咨询工作背景,自执业以来,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张月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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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4115201311247057
执业律所: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光山县司马光广场对面
被告人刘某和吴某原系夫妻。2006年4月吴某提出离婚,6月30日,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。后双方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在被告人刘某和吴某的离婚案上诉期间,刘某为获取吴某有过错的证据,于8月23日23时,纠集其姐姐被告人陈某、其弟弟、姐夫及几名穿迷彩服的青年男子(情况不详),到长沙市荷花园电信局宿舍2栋206房吴某女友周某的租住处,乘房内突然停电吴某开门出来查看之机,强行闯入周某的住宅,在客厅对吴某进行殴打。后又冲入卧房内,用摄像机拍摄吴某、周某,被告人刘某等人对周某进行辱骂并用雨伞、枕头等击打周某的头部,后两被告人又用剪刀将周某的头发剪碎,并扬言要将录像的内容放到互联网上公布。随后,刘某等人逼迫吴某写一份关于放弃所有财产的协议书。被告人刘某、陈某等人直至8月24日8时许才离开。8月25日经法医鉴定,吴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,左眼外伤后视力下降,构成轻微伤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等多人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,并对他人实施殴打、辱骂、侮辱等行为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在共同犯罪中刘某、陈某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知识延伸:非法侵入住宅罪
非法侵入住宅罪,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,进入公民住宅,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。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。“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”(普通法原则),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,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:“风能进,雨能进,国王不能进”。住宅是公民居住、生活的处所,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,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。
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:
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
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:
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,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应当立案。本罪是行为犯,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,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,原则上就构成本罪,应当予以立案追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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